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825號
原 告 鄭捷云
被 告 李全欽
李全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8日下午2時25分於本院
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
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14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原定同年月10日
宣判,惟因事實未臻明確,仍有證據尚待調查,而認有再開
辯論之必要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