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80號
TNDV,114,訴,80,2025072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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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8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葉芳美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呂昀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50,000元,應徵
收第二審裁判費14,92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
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至上訴人上訴狀另
稱「再擴張1,800,000元」等語,其超出第一審應受判決事項之
聲明範圍部分,性質上為訴之追加,須待上訴人合法上訴後,始
生得否於第二審訴訟程序為訴之追加及補繳裁判費之問題,尚非
本院核定裁判費時所得審究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顏珊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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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