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80號
TNDV,114,訴,80,202507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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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8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呂昀儒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芳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50,000元,應徵
收第二審裁判費5,17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
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顏珊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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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