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74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高沛妤(原名:高家茜)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佾璁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
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040,000元,應徵收第
二審裁判費20,50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顏珊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