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544號
TNDV,114,訴,544,202507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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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544號
上 訴 人 許芃葳


被 上 訴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
以上當事人間因114年訴字第54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
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84,311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,6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
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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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