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49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温王麗玲
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
王又真律師
黃信豪律師
被上訴人
即被 告 黃王翠蘋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669,049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101,75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規定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
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彥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