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303號
TNDV,114,訴,303,202507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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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303號
上 訴 人 蔡慶峰
蔡沛融



被上訴人 蔡嘉男
蔡易霖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366,258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78,94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
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
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彥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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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