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所有權狀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298號
TNDV,114,訴,298,202507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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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98號
上 訴 人 陳耀宗
送達代收人 沈聖瀚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品活樂建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
有權狀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,
屬於因財產權而涉訟,因兩造所訟爭之所有權狀客觀利益無
法衡量,應認為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,故本件上訴之訴
訟標的價額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同法第46
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加10分之1即新臺幣(下同
)165萬元定之,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。
二、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
即駁回上訴人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石秉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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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廣品活樂建築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