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322號
原 告 廖正田即正裕物流企業社
被 告 黃仲煒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20,00
0元,應繳裁判費6,9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
應補繳6,460元。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6,460元
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陳惠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