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090號
抗 告 人 謝秉舟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羅南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抗告
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2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,惟未據繳納抗
告費用。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
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數額標準第
4條第2項規定,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紹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