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001號
TNDV,114,訴,1001,202507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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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001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訴訟代理人 陳漢誠
被 告 吳秋蘭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
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
條第1項所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
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萬6699
元,並於114年7月1日送達原告,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
,有送達證書、同年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、多元化案件繳費
狀況查詢清單、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51、55至59
頁),原告逾期未補正,其訴顯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6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于子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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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