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832號
TNDV,114,補,832,202507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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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32號
原 告 劉翠怡

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
被 告 劉翠

劉素卿


劉素玲

劉鋒津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原告請求分割標的為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、臺南市○
○區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00000號建物
,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714,752元【計算式
詳如附表所示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,3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
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雅婷
附表:
編號 土地/建物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 (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房屋課稅現值 價額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3,029元 2,217 1/4 1,678,823元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4,382元 359.58 1/8 646,435元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7,200元 183.33 1/4 329,994元 4 門牌號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00000號建物 1/4 分管:子稅籍59,500元 59,500元 總計 2,714,752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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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