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820號
TNDV,114,補,820,202507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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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20號
原 告 陳杰宇
訴訟代理人 王思舜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温銘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5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9,63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曾美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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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