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806號
TNDV,114,補,806,202507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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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06號
原 告 李麗君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議文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建物(
門牌號碼: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5樓)之價值,致本院無法核定訴
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查報系爭建物
之市價、成交價格或房屋課稅現值等,及陳報房屋稅繳款書、房
屋稅稅籍證明書或其他得以證明房屋價值之相關文件以資佐證,
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紹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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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