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95號
原 告 曾麗卿
訴訟代理人 張道周律師
被 告 郭憲儒
李福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
判費。為避免法律見解奇異造成當事人困擾,本院暫以課稅現值
為計算基礎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,838元(估值計算式
:796,800+184,353+26,194+132,000=1,139,347)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曾盈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