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90號
TNDV,114,補,790,202507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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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90號
原 告 許桂菁
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豊雄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,
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
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就債務人與第
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。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坐落
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000000○0000○0000○0000地號土地(均公同
共有24分之1),未於訴狀陳報被代位人施德旺之應繼分比例,
使本院無法依施德旺之應繼分比例,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
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「施德旺之被繼承人之除
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、完整、正確繼承系統表(請依民法
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,並須足以認
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)、遺產清冊、遺產登記資料謄本、遺產
稅免稅或完稅證明、遺產稅申報資料,並據上開資料發現尚有其
他遺產,應更正訴之聲明。如有再轉繼承時,其再轉被繼承人之
除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、再轉被繼承人之完整、正確繼
承系統表,及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」,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林幸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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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