強制搬遷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87號
TNDV,114,補,787,202507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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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87號
原 告 羅金梅
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俞臻間強制搬遷等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20日內,補正門牌號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6樓房屋
之113年度房屋課稅現值,並陳報該房屋稅單至本院,逾期不補
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李 雅 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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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