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73號
TNDV,114,補,773,202507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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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73號

原 告 陳彥秀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閔釧、陳怡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,5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紹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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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