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67號
原 告 金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世婷
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律師
呂芷誼律師
被 告 億祥能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國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以起訴時之
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
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
請求被告應將臺南市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之建物(門牌號碼:同上段
鯤鯓路21號,下稱系爭房屋)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。本件訴訟
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價值為斷;參酌本院依職權調
取之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系爭房屋稅籍紀錄表,系爭
房屋總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2484萬2200元(本院卷第175至177
頁)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84萬2200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24萬91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于子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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