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66號
TNDV,114,補,766,202507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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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66號
原 告 許瑋
謝為雅
羅俊逸
上列原告對被告李群淯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萬9000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其餘不得抗告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
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怡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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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