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64號
原 告 林周彩霞
訴訟代理人 羅瑞昌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楊秀蘭即吳文聰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776,335元(260,302元+260,050元+255,983元)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10,3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玉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