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62號
原 告 梁達願
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
王顥源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813,62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8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
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怡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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