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59號
TNDV,114,補,759,202507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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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59號
原 告 陳王慧萍
訴訟代理人 黃若珊律師
被 告 林錦鈺即陳闖之繼承人

王家祥即陳闖之繼承人

王家彬即陳闖之繼承人

兼上3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泳池即陳闖之繼承人

許芳綺即陳闖之繼承人

許家榕即陳闖之繼承人

陳隨嬌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4萬4760元(原告
登記應有部分面積之最新公告現值計算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
1萬61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陳尚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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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