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57號
原 告 王家淇
被 告 王世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349,021元(計算
式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2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如對本裁
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
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稜鈞
附表:
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/平方公尺 (新臺幣) 土地面積 (平方公尺)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臺南市○里區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20,932元 258.86 1/24 225,769元 2 臺南市○里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16,800元 88.28 1/2 741,552元 編號 建物 課稅現值 (新臺幣)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(新臺幣) 1 臺南市○里區○○段000○號建物 (門牌號碼:臺南市○里區○○路000巷0號) 763,400元 1/2 381,700元 總計:1,349,021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