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53號
TNDV,114,補,753,202507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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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53號
原 告 台灣食神食品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方福田
代 理 人 吳依蓉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美芬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00,000元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,5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
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
書記官 林幸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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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食神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