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47號
原 告 朱明珠
訴訟代理人 陳能祈
被 告 張劉桂珠
訴訟代理人 石豐銘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872,588元(土地
價額1,348,288元、房屋價額44,300元、起訴前不當得利48萬元
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,49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