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43號
TNDV,114,補,743,202507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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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43號
原告 丁茂仁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能山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143,664元(計算
式:請求金額1,950,000元+起訴前利息193,664元=2,143,664元
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,6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
判費26,655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書記官 李 雅 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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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