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預告登記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40號
TNDV,114,補,740,202507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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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40號
原 告 翁浩傑
上列原告對被告翁愈雅、翁愈琄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6 萬6548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 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1 萬6359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、第2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又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之預告登記,涉及被告就
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,原告就該訴訟
標的所有之利益,應相當於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(最高法院
106 年度台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南市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(下
稱【系爭土地】),及其上同段114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○
區○○路000巷0 弄00號建物(下稱【系爭建物】),於民國1
11年10月6日普字第96110 號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。依
上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土地、建物於起訴
時之價值為準,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126萬6548元【計算式:系爭土地面積60.64 ㎡ ×114
年土地公告現值18,200元/㎡+系爭建物114 年期課稅現值162
,900 元=1,266,548 元】。
三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 萬654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 萬635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 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其餘不得抗告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
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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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