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28號
TNDV,114,補,728,20250701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28號
原 告 郭月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靜慧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4萬3,314元(
計算式: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427萬7,833元+訴之聲
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66萬5,481元=494萬3,314元,均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併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即民國
114年6月25日止之利息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5萬9,41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黃心瑋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