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619號
TNDV,114,補,619,202507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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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19號
原 告 三官大帝

法定代理人 吳純
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
訴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保安宮間請求履行契約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2,00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6,
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
書記官 高培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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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