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462號
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南神學院
法定代理人 莊孝盛
訴訟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
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被 告 田松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本件裁定如下: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又按因租賃權涉訟,其租賃定有期間者,以權利
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;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
,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;未定期間者,動產以2個月租金之
總額為準,不動產以2期租金之總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9亦定有明文。所謂因租賃權涉訟,係指以租賃權為訴
訟標的之訴訟而言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訴請被告間就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地
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之租賃關係不存在(見本院卷第11頁)
,而上開租約每月租金為4,424元,租用面積46,245平方公
尺,租期為108年3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等情,有財政部國
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114年6月27日台財產南南三字
第11406090470號函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56頁)。爰以此核
算上開租約自108年3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之租金總額為51
7,608元(計算式:4424×117=571608);系爭土地於114年1月
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599元,有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
地價查詢可稽(見本院卷第63頁),而上開租約之租用面積
為46,245平方公尺,據此計算該租賃物於起訴時之價額為27
,700,755元(亦即:公告土地現值×租用面積,599元×46245
平方公尺=00000000),顯較租金總額為高,則此部分應以權
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517,608元為準。是以,本件訴訟標
的價額應核定為517,60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9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鄭伊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