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衛字第8號
抗 告 人
即 聲請 人 楊○山
上列抗告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,對於民國114年6月9日本院
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駁回。
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1,500
元,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定有明文
。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
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
回之,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
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示。
二、經查,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
114年6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,倘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抗告,而上開裁定已於同年6月24日送達抗告人,有
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然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家事科
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等附卷可稽,其抗告自非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