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止強制住院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衛字,114年度,10號
TNDV,114,衛,10,20250728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衛字第10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

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用。查本件
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
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
幣1,500元,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吳揆滿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