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3號
追 加 原告 得勝活泉企業有限公司
兼 上 一人
法定代理人 賴秀如
被 告 施銘和
林素姮
吳俊毅
上列被告施銘和過失傷害事件,原告胡博彥於本院刑事庭113年
度交簡上字第90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
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3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後
,始追加得勝活泉企業有限公司及賴秀如為原告,且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經核本件追加原告聲明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
臺幣(下同)40萬8,500元,應徵裁判費6,61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勳煜
法 官 羅蕙玲
法 官 陳 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謝婷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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