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4年度,527號
TNDV,114,監宣,527,202507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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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527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 已死亡
代 理 人 吳佩諭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案程序終結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,法院應裁
定本案程序終結,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聲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
民國114年7月3日死亡乙節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附卷
可稽,揆諸前開規定,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、第171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姝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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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