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527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 已死亡
代 理 人 吳佩諭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案程序終結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,法院應裁
定本案程序終結,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即聲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
民國114年7月3日死亡乙節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附卷
可稽,揆諸前開規定,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、第171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姝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