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4年度,488號
TNDV,114,監宣,488,202507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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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488號
聲 請 人 張○新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張○瑞為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向本院陳報可鑑定張文
瑞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人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;監護之宣告,
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,不
得為之,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
與,家事事件法第16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;由此可
知,鑑定乃監護宣告事件之法定要件,並需當事人協同踐行
之。又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
之規定。而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
先命補正,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
規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張○瑞為監護宣告,惟聲請人
並未陳明究竟由何鑑定人進行鑑定。為順利本件程序之進行
,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向本院
陳報可鑑定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人(須為精神科專科醫師
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),逾期仍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易佩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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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