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4年度,220號
TNDV,114,監宣,220,2025071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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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監宣字第220號
聲 請 人 林婕柔
相 對 人 林育廷
關 係 人 林承泓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所為
114年度監宣字第220號裁定,應更正如下:
  主 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林婕柔身分證統一編號:「Z0000000000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Z000000000號」。   理 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 件準用之,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 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爰依法予以更正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 17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 1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雅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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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