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220號
聲 請 人 林婕柔
相 對 人 林育廷
關 係 人 林承泓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所為
114年度監宣字第220號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林婕柔身分證統一編號:「Z0000000000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Z000000000號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 件準用之,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 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爰依法予以更正 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