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算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清字,114年度,94號
TNDV,114,消債清,94,202507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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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94號
債 務 人 汪秀貞
代 理 人 薛筱諭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2,040
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清算之聲請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。郵
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
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。前項所
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
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
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
條定有明文。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
項聲請法院調解,徵收聲請費1,000元,債務人於法院調解
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,聲請更生或清算者,以其調解之聲請
,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不另徵收聲請費,消費者債務清
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、第2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,向本院聲請調解(本院114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29號)未能成立,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清算程序,有本院114年6月2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,則依上規定,不另徵收聲請費,惟本件經本院調查後,認有命債務人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,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人及債務人之人數,連同聲請人合計4人,暫以每人10次,每次郵務送達費51元估算,應預納2,040元【計算式:4×51×10=2040】。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7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消債法庭   法 官 俞亦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7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伊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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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