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蔡東亮
代 理 人 王捷歆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
伍佰元,逾期未預納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;
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
應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
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
當金額,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
外,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
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經本院審查完畢,認有預納清
算程序費用之必要,茲審酌債權人人數及其他必要費用,定
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,如逾期未預納,即駁回本件 清算之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