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3號
債 務 人 陳琮杰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代 理 人 黃勝豐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
債 權 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代 理 人 張智賢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
代 理 人 李佳珊
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
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陳琮杰自民國114年7月23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,並
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;債
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,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,法院得裁
定開始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
53條第1項、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更生程序旨在促使債務
人自力更生,使債務人得於盡其能力依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後
免責,而獲重生之機會,債務人應本其更生之誠意,提出有
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,故法院為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
況是否屬實、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,本得依上開規定命債
務人提出相關文件。另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
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
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;必要時,
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
人或管理人,此亦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所
明定。
二、經查,債務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65號
裁定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,並命司法
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,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司
執消債更字第453號受理。嗣司法事務官於114年6月18日製
作債權表公告周知,並通知債務人應於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
,惟債務人於同年7月2日具狀陳報無法負擔更生方案,同意
轉為清算程序等情,業經本院職權調閱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
65號及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3號卷宗核閱屬實。是依上
情,因本件債務人無法提出更生方案,已符合消債條例第53
條第5項規定,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,而得裁定開始清算程
序之情形。故本院依上開規定,裁定本件債務人開始清算程
序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。
三、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、第53條第5項、第83條第1項、第1
6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曾仁勇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伊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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