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06號
債 務 人 王福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王福生於民國000年0月0日所提之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。
債務人王福生自民國114年7月8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,並命
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
通知債權人,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
意該方案,逾期不為確答,視為同意。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
規定可決時,除有第12條、第64條規定情形外,法院應以裁
定開始清算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、第6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
並即時發生效力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
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;必要時,得選任律師、會計
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,此亦
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、第16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,聲請更生事
件,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
28日下午5時開始更生程序,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
司執消債更字第194號執行更生程序在案。嗣債務人於114年
6月6日陳報以1個月為1期,每期清償新臺幣(下同)3,000
元之更生方案到院(下稱系爭更生方案)。惟本院司法事務官
認債務人每月收入僅35,000元,每月支出高達55,061元,評
估債務人恐無力負擔系爭更生方案。而本件債權人亦具狀表
示不同意系爭更生方案等情,業經本院職權調閱113年度消
債更字第172號及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4號卷宗核閱屬
實。從而,本件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恐難履行,致更生
程序無從進行,已符合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、第61條第1項
規定之情形,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。從而,本院依上
開規定,裁定本件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,並命司法事務官進
行清算程序。
三、依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、第61條第1項、第83條第1項、第1
6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之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開始清算程序部分之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蕭伊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