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438號
TNDV,114,消債更,438,2025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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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38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黃立安

代 理 人 張仁懷律師
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
到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
證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良  
附件:
一、債務人自陳受雇於建築工地擔任終點租工,請債務人補提雇
主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。
二、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?如有,請提出保險契約,
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;若無,亦應註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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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