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01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陳賢益即陳鑫杰
代 理 人 周起祥律師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
到院,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0,000元,逾期未補正暨預納
,即駁回更生之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
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
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
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
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
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。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
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、
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,且經本院審查完畢,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 要,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,如逾期未補 正暨預納,則駁回本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:
(一)請債務人補提「普洱世家名義」出具之自民國114年4月起 至114年6月止之薪資證明文件;若債務人已自「普洱世家 」離職,則請釋明目前係從事何種工作,並提出新雇主名 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文件。
(二)請債務人提出名下所有之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 險契約,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;若無,亦應註明
。
(三)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陳吳玉蘭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 勿省略),並釋明陳吳玉蘭每月是否領有政府相關津貼? 如有,金額為若干元,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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