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法字第16號
聲 請 人 邱憲三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邱瑞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
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
㈠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邱瑞山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於民國8
8年12月23日(日期下以「00.00.00」)經本院核准設立登
記(登記簿第31冊、第8 頁、第473 號,最近一次變更登記
為110.11.03 ,聲請人為代表基金會之董事長)。
㈡基金會於113.12.21第9屆第1 次董事會會議決議改選董事(
聲請人續任代表基金會之董事長)並修訂捐助組織章程如附
件,已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同意備查該次董事會會議之改選
董事與修正章程(該局114.05.07南市社助字第1140656988
號函),爰依民法第62、63條規定,聲請為必要處分,請求
准為變更捐助章程等語。
二、按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
定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
法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
請,為必要之處分。」、「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
,法院得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
之聲請,變更其組織。」,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
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事實,經其提出修正前後捐助章程、修正
條文對照表、董事會會議紀錄、法人登記證書、社會局114.
05.07 備查函文為證,並經本院調閱其登記與歷次變更卷宗
核閱無誤(最近一次裁定准予變更章程,本院110 年度法字
第39號),就聲請准予變更之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,與財
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,且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
,是關於此部分捐助章程條文變更之聲請,於法核無不合,
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