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救字,114年度,56號
TNDV,114,救,56,202507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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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56號
聲 請 人 張奕凱




相 對 人 泉鋒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趙永籐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(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3
5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,法院應依其聲請
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
  另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,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,
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勞動
事件法第14條第2項、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
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
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
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
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
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
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
,聲請人因經濟困頓無力支出訴訟費用,經向財團法人法律
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,爰聲請裁定准予訴
訟救助等語。
三、經查:聲請人主張其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
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有審查表在卷可稽,堪認屬實;
且聲請人主張其因遭遇職業災害而提起本件訴訟,是聲請人
提起之訴訟,自應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之勞動訴訟。又經
本院審閱兩造間114年度勞補字第35號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
事件卷宗,依聲請人起訴狀之記載,其起訴尚非顯無理由。
從而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、勞動事件
法第14條第2項、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趙翊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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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泉鋒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