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51號
聲 請 人 李懷恩
代 理 人 王捷歆律師(法扶)
相 對 人 朱誌竑
昌明工程行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吳學澤
相 對 人 逸采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瑞欽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
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,法院應依其聲請,以
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勞動事件法
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主張其受雇主朱誌竑指派至昌
明工程行向逸采建設有限公司承包之新建屋案場施工時,遭遇職
業災害,為此訴請職災補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,經核屬勞工
因職業災害提起之勞動訴訟。又聲請人提起之勞動訴訟,經調閱
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30號民事卷宗在案,依其主張之事實,尚
非顯無勝訴之望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
許。為此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尚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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