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救字,114年度,44號
TNDV,114,救,44,202507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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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44號
抗 告 人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十 二樓之0
代 理 人 郭芸安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鉉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聲請訴訟救助事件
,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徵
抗告費1,5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,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
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彥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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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