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救字第36號
抗 告 人
即聲請人 許凱南
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
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,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所為裁
定,提起抗告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應徵抗告裁判費
新臺幣(下同)1,5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彭蜀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