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建字,114年度,64號
TNDV,114,建,64,202507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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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建字第64號
原 告 李俊昇
被 告 國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洪國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
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
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
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以114年度補字第532號裁定限原告
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,476
元,並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該裁定業於114年7月11日
合法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(補卷第73頁),
惟原告迄未繳納,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
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
料查詢清單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附卷可參(補卷第75至85
頁),則其起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須附具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7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梅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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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峻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