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243號
聲 請 人 黃○昕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○儀等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,聲請人聲
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。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命相對人吳菁儀等應自
本件裁定確定之日起,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,按月給付聲請人新
臺幣(下同)12,000元等語,是本件聲請人請求之扶養費為每月
12,000元。而聲請人為女性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,於114年3月11
日本件聲請時,為56歲,依全國簡易生命表,其平均餘命至少超
過10年,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、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定,應以10年計算,故本件聲請標的價額
為1,728,000元 (計算式:12,000元×12月×10年=1,728,000元)
,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,應徵收費用3,000元。茲依非
訟事件法第25條、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易佩雯